培训机构无相应资质,能否要求退还费用?合同无效,按照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某公司未取得相应教育培训资质,据此其与小段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培训机构因不具备资质前提下做出虚假承诺,订立协议,最终未能实现合同目的,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小段未审查某公司有无办学资质,便与其形成培训合同关系,并接受了某公司全科的教育辅导,现课程已经教授完毕,小段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履约情况、市场行情、各方过错等,对退费标准予以酌定。

来自公众号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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