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是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也负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义务。国家《信访条例》第十六条及《浙江省信访条例》第十五条均有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指定的场所提出,可见信访人不得采用走访形式越级上访。虽然蔡某的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相关规定,但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信访过程中存在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瑞安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来自(2020)浙03行终4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