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猝死公交车,公交车仅疏于优待和照顾,不具有侵权过错的归责性

侵权赔偿责任承担的四个要件,即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过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定义务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标准之一,法定义务通常来源于涉及民事主体行为的禁止性或者命令性规范,纯粹倡导性或者宣誓性规范无法成为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的规定系倡导性规定,不属于禁止性或者命令性的规范,故公交公司未安排座位,不构成侵权行为。

来自(2016)京01民终511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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