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原区政府根据张坤法提供的相关材料,与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的张坤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履行了审慎审查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李红与张坤法签订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中专门约定了如遇国家、政府征收,出让方必须无条件协助受让方领取全部补偿款及房屋等内容,这意味着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已经预见到涉案房屋被征收的可能,是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的自由处分。虽然转让协议已被确认无效,但李红在已将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交付多年并已取得对价的情况下,要求确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对其进行安置补偿,违背了诚信和合理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最高法院裁定驳回李红的再审申请。
来自(2017)最高法行申69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