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名买房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合同关系,借名人仅享有要求被借名人协助过户的债权请求权。这种债权与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处于平等地位,不具有优先性,因此原则上不能对抗强制执行程序。
2、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即使借名人是实际出资人,只要房屋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法律即推定其为权利人。申请执行人基于对登记公示的信赖申请执行,其信赖利益受优先保护。
3、若借名买房不存在规避法律或政策的情形,且借名人能证明其为真实权利人(如完整出资、实际占有),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推翻登记推定,支持排除执行。-典型案例:最高院“罗士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