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综[2005]17号

山西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晋财建〔2005〕2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中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属于收入管理概念,而土地出让金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支出管理概念,两者管理角度不同。

按照我国现行土地管理体制,用地单位不能直接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依法取得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号)的规定,先全额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再通过清算拨付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内的相关费用。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拨付出去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执行财综〔2004〕19号文件的规定,不再将其作为政府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