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
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通知
法〔2024〕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印发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并在全国法院、检察院全面实施。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进一步扩大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的案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二)》)。现印发《量刑指导意见(二)》,并从2024年7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检察院试行,为期一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动量刑规范化和量刑建议工作。根据司法实践和工作需要,在《量刑指导意见》的基础上,《量刑指导意见(二)》进一步扩大罪名范围,明确了非法经营、猥亵儿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开设赌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组织卖淫等7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量刑公开公平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认真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经验总结、沟通协商,按照规范、实用、符合司法实际的原则要求,共同研究制定《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确保实施细则符合相关规定,符合量刑实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于今年7月底前完成实施细则制定工作。实施细则经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并与《量刑指导意见(二)》共同试行。
三、精心组织开展试行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试行,确保试行工作取得实效。要通过具体案件的办理,全面检验《量刑指导意见(二)》及实施细则,重点检验个罪的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刑罚幅度、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以及罚金刑、缓刑的适用等,量刑时应当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法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确保试行案件的量刑公正。
四、切实加强调研总结和培训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将《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指导意见(二)》一体实施、试行,同步推进。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加强调研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指导意见(二)》正确实施、试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培训,特别是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同堂培训,切实提高规范量刑建议、规范量刑的能力水平。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6月底前对《量刑指导意见》《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试行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书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对《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指导意见(二)》一并进行修改完善。
在收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至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和量刑建议工作,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七种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 非法经营罪
1.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犯罪情节严重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情节特别严重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据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综合考虑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退缴赃款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二) 猥亵儿童罪
1. 构成猥亵儿童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猥亵儿童人数、次数、情节恶劣程度、危害后果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构成猥亵儿童罪的,综合考虑猥亵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犯罪情节严重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情节特别严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信息数量及类型、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根据违法所得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综合考虑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信息数量及类型、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四)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被帮助对象数量、提供资金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根据提供资金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综合考虑被帮助对象数量、提供资金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五) 开设赌场罪
1. 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情节严重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根据赌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 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综合考虑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退缴赃款、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六)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 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犯罪情节严重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情节特别严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根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 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综合考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手段、危害后果、执行情况、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七) 组织卖淫罪
1. 构成组织卖淫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情节严重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卖淫人员数量、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1) 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
(2)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
4. 构成组织卖淫罪的,根据卖淫人员数量、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 构成组织卖淫罪的,综合考虑组织卖淫次数、卖淫人员数量、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退缴赃款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二、附则
(一) 本指导意见规范上列七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
(二) 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共同制定实施细则。
(三) 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7月1日起试行。
(四) 相关刑法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