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
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
(2022年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加强军队的指挥和管理,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根据宪法,现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作如下决定:
一、士兵军衔是表明士兵身份、区分士兵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党和国家给予士兵的地位和荣誉。
士兵军衔分为军士军衔、义务兵军衔。
二、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
(一)高级军士: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二)中级军士:一级上士、二级上士;
(三)初级军士:中士、下士。
军士军衔中,一级军士长为最高军衔,下士为最低军衔。
三、义务兵军衔由高至低分为上等兵、列兵。
四、士兵军衔按照军种划分种类,在军衔前冠以军种名称。
五、军衔高的士兵与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军衔高的士兵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的,职务高的为上级。
六、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任职岗位、德才表现和服役贡献为依据。
七、士兵军衔的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士兵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军衔标志。
八、士兵服现役的衔级年限和军衔授予、晋升、降级、剥夺以及培训、考核、任用等管理制度,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九、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士、义务兵的衔级制度,适用本决定。
十、本决定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