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第三人即使未提异议,也并不意味其认可该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来自(2015)执复字第15号。 诉讼中法院可以作出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保全裁定只是要求第三人对被执行人不得清偿,第三人此时的法律地位是协 … 阅读更多
来自(2015)执复字第15号。 诉讼中法院可以作出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保全裁定只是要求第三人对被执行人不得清偿,第三人此时的法律地位是协 … 阅读更多
来自(2015)执复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 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采取执行措施时,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即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于未经实体审判并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执行机构不应当对被执 … 阅读更多
来自(2015)民申字第1147号-民事裁定书。 从立法本意上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系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不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对自身权利的衡量与 … 阅读更多
来自(2015)执复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 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采取执行措施时,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即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于未经实体审判并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执行机构不应当对被执 … 阅读更多